巴拿马投资环境
首先,中国与巴拿马目前尚未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因此,两国间没有任何双边协议。也就是说,中国商人如果在巴拿马发生任何纠纷,尤其是当涉及到司法问题,将得不到中国政府有效的司法协助和保护。
另外,由于没有外交关系,中国公民在申请巴拿马签证时非常困难,而且,由于近几年被巴拿马移民局拘留并遣返的中国非法海外移民有上涨趋势,所以,即使已经拥有巴拿马合法入境签证的中国公民在入境时,也要等待巴拿马移民局核对护照,时间一般需要1至2个小时。另外,已经在巴的中国商人,办理1年多次往返签证(以便在巴经商)一般需要通过律师事务所代为办理,律师费用较高(需要几百到数千美元一次),且有上涨趋势。因此,签证费用目前在巴经商的中国商人的经营成本中占有较重比例。
最后,由于巴拿马的华人有150多年的历史,加上台湾“农耕队”多年来对当地人传授农业技术,所以,当地有多种适合于中国人“口味”的蔬菜和猪肉,各 种生活调料(主要是广东人的)在巴拿马首都巴拿马城的市场有售,可以说在整个拉丁美洲,巴拿马是仅次于秘鲁的较适合中国人生活的国家。
虽然,巴拿马华人有150多年的历史,大多数华商在当地仅为中小商人,由于华人历史不愿当地参政的习惯,华人在巴拿马政界的影响不大,上个世纪,巴拿马曾发生大规模排华事件。
除了上述针对大陆中国人的情况之外,在中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巴拿马吸引外资方面06年排位第一。根据拉美经委会今年5月份公布的报告显示, “2006年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吸收的外国直接投资上升到了724亿美元,比2005年增长了1.5%。其中,墨西哥吸引外资189.40亿美元,巴西187.80亿美元,智利80.50亿美元。在中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主要是:巴拿马,25.60亿美元;哥斯达黎加,14亿美元;多米 尼加共和国,11.80亿美元。”
我们就巴拿马投资环境的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巴拿马吸引外资的优势:
1.政局稳定,社会治安情况良好。近年来,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2.地理位置优越,海陆空交通便利。5条海底光缆交汇地峡,国内有航空线连接美洲21个国家的31个城市。
3.服务业便利,拥有运河,科隆自由贸易区,金融体系健全,为外资发展提供现代化后勤平台。
4.流通美元,无外汇管制,赋税低(属地原则)。
5.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无地震、飓风等自然灾害
二、投资政策:
1、属地原则:
所谓“属地原则”(也叫做“本土标准”或者“国土有效区域概念”):只有源自巴拿马的收入是可税的,而以下形式的收入不被视为产生在国家区域内,因而也就不必纳税:
某种货品只流向国外,在此前提下,在巴拿马设立的办事处为某种货品开具销售发票,其数额比巴拿马公司为同种货品所开发票额高;
在巴拿马发展,但在海外完成或生效的业务;
不在巴拿马共和国境内产生的收入的股份和股利分配,包括上面提到的活动。
换句话说:即只有依靠本土来源产生的收入才予征税,任何非在本国境内开展的活动(非本土来源)所带来的收入,即便收入转移的目的地是巴拿马,也不予征税。
a). 无论本国或外国存款,利息收入一律免税。
b). 税额抵免证书。
2、外资政策:
巴拿马政府第54号法令规定,凡在巴拿马投资超200万美元用于发展旅游、 工业、农业、出口、电信、建筑、采矿等项目,均可享受与巴国投资者和企业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自由支配其投资产生的利润、红利、利息;自由撤回投资,自由经销其产品。
3、外汇政策:
自1903年巴拿马共和国成立以来,美元与国家货币巴波亚并行流通。美元是法定偿付手段和日常生活的流通货币(官方货币是与美元等值的巴拿马银币, 而它只以硬币形式存在);没有关于货币兑换的规定,也没有货币出入境的限制,因而巴拿马的货币体系具有资金自由流动的特征,主要是美元在巴国与外国之间的 相互流通。这为巴拿马推行开放政策从经济上提供了有利条件。
4、鼓励政策
巴拿马的内销及外销鼓励法规定,产品全部外销的企业免征所得税、出口税、制造税及进口生产所需原材料、零配件的进口税。产品部分外销企业可按外销比例享受优惠。
(1)农牧业出口:
1986年3月20日,第2号法。
这部法律的宗旨是衡量和鼓励对农产品生产出口的建立和扶持,产生了促进农业工业化发展的作用。1995年第28号法对这部法律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
这部法律制定了一些措施,鼓励农牧业出口,以图达到农业工业化的目的。
制定了优惠价目,农牧业用电的价格比现行电费价格优惠30%。
巴拿马农牧业发展部承诺简化土地过户手续,使用区域摄影方法,并且所有50公顷以下的土地首次过户的生产者,不必向公共注册局提供所得税完税证明。
投资于农业、牧业、养殖业、工业化农业,可减免30%的财政税收,所得税的减免可达40%。作为义务,以财产或引进技术的方式对生产进行的投资,最少要保持3年。
(2)国内工业和出口的发展:
1986年3月20日,第3号法。
这部法律的宗旨是促进工业和出口。从事原材料转形、半制成品和从事农业、牧业、林业、海事生产,如装配工业,从事经过原料和加工的结合过程制成的成 品生产,统称为制造工业,所有在巴拿马从事制造和装配工业生产活动的企业其100%的产品用于出口,就可以受益于这部法律。另外,对于那些期待某部法律可 使其环境得到调整的非传统高技术能力的企业,其全部出口产品都受益于这部法律。这些企业一旦在巴工商部工业司国内工业官方注册处注册后,即可享受一些财政 鼓励:
免缴100%的除工业提炼和国家自然资源外的收入的所得税。
免缴100%的出口税。
免缴100%的销售税。
免缴100%的生产税。
免缴100%的公司资本税或经营税,除了执照税和不动产税。
超过纯利20%的扩大生产能力的或者生产新产品的再投资的净收入的所得税免缴。
对亏损的特殊规定,任何一年的亏损都可以在以后的3年计算所得税时冲减。
(3)计算资产折旧:
其产品是针对巴国内市场的企业,可以进口生产需要的机器和设备,另外支付进口货值3%的增值税(ITBM)。
对设立在巴拿马的圣地亚哥、奇特雷、布加巴、丘雷拉、罗斯桑托斯、拉斯达布拉斯、甜水埠、那塔、贝诺诺梅和科隆等省份的公司:
10年内免征不动产税。
在巴国内市场的销售收入,5年内免征所得税,之后3年征50%。
巴拿马工业政策委员会创立了这项法律,确定和修改保护巴拿马工业的关税费率从而促进保护国内工业。通过确定关税费率,使适用于这部法律的企业享受关税保护来对付外国企业的竞争。目前而言,关税不能超过进口产品到岸价的20%,涉及农、林的工业产品不能超过30%。
(4)出口加工区:
1992年11月30日第25号法。
通过这项法律,简化和一体化了一套特别体系,即创建出口加工区。提供财政、劳工和移民方面的鼓励政策。
出口加工区是保税区。
企业(第10条),特有定义。在巴出口加工区发展所有的基础、设施、建筑、系统和配套服务,以及以高效为准则的所需的经营管理组织,以便世界上任何 地方的企业都可以在加工区内创办公司从事资产和服务的出口。直接的目的是促进形成良好的高效经营条件和竞争优势,从而保障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具备较高的 竞争性。
在巴出口加工区,所有对资产和服务的生产活动,比如制造、组装、制成品和半成品的加工直至出口服务感兴趣的巴国和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第20条)都可以参加进来。
出口加工区是免税区(第27条),因此与本项法律有关的企业,以及所有在加工区进行的活动、经营、交易、手续和资产不动产的转让、建筑材料和设备的 购买、进口,原材料、设备、机器、工具、备件、原料和所有经营所需的资产和服务,其直接和间接的各种税费均免征。设在加工区内的加工区的资本和企业的资本 均免征直接和间接的国税,包括专利税和执照税。
出口加工区是自由企业的自由贸易区(第31条)。因此,服务的收费和产品的价格由各公司根据报价和订单自由确定,以适应国际市场的竞争需要。
被授权为加工区企业发起人或经营者,或者在加工区内的企业里经核实投资额不少于25万美元(第41条)的外国人,有权申请投资长期居留签证。
(5)旅游:
1994年6月14日第8号法。
通过这项法律推动巴拿马共和国的旅游事业。建立了旅游业的鼓励机制。
法令规定了在发展旅游的区域的鼓励政策,从而促进在这个领域里的国外投资:
15年内免征所得税。
20年内免征不动产税。
在巴拿马不能足质足量生产的建设用材料和动产,免征进口税。
投资成立的公司建设的港口和机场,20年内免征使用税。
在经营旅游业投资中产生的利息,免征所得税。
(6)动产金融租赁:
1990年7月10日,第7号法。
巴拿马的租赁法具有一系列的特殊吸引力。比如,租赁一个巴拿马境外的财产是100%免税,租赁巴拿马船只的交易收入是完全免税的。另外,这部法律也没有规定租赁的方式。
巴拿马国家法律规定出租者是出租资产的所有者,也允许出租资产出于经济目的的过度使用。因此出租者可以使出租物折旧。
出租者可以采用更合适自己的折旧方法。对于所有的注册租赁公司,本部法律允许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也可使资产每年按固定比例折旧。
租赁公司可以很快成立,除了取得执照和在巴工商部公司局注册外没有更多的要求。在巴拿马成立租赁公司应遵照1927年颁布的第32号法。
(7)金融公司:
1927年2月26日第32号法。
对于巴拿马国内和国外的投资者,在巴拿马的金融公司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例如,在巴拿马境外经营取得的收入不征收所得税。另外,公司的资本不用纳税,公司不被强制要求覆盖全部授权资本。因此,即便一家公司授权资本达到100万,也可以用100元来经营。
董事或者领导都不必是股东或居住在巴拿马。另外,也不要求公司的领导是董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可以在巴拿马境外召开,董事和股东都可以通过授权人发挥其作用。
(8)非传统产品的出口:
1974年12月30日,第108号法。
1991年3月27日第5号法令修改。
创立了缴税证明(CAT),由巴拿马财经部颁发,借以促进巴拿马非传统产品的出口。在巴拿马从事全部加工或部分加工产品出口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申请缴税证明,只要企业的出口产品国产率大于价值的20%,国内增值大于20%,境外公司国产率大于价值的10%。
国内增值的计算是根据与出口产品相关的100%的国内原材料价值,国内手工费,国内包装和罐装,国税地税,国内公共服务。
隶属于巴工商部的鼓励出口技术委员会的成立,旨在商定国内增值(VAN)和咨询促进出口所需政策措施。
隶属于巴工商部的鼓励出口技术委员会的成立,旨在商定国内增值(VAN)和咨询促进出口所需政策措施。
(9)再造林:
1992年11月23日,第24号法。
在巴拿马境内鼓励投资的政策中包括再造林。鼓励的对象不仅是巴国内的投资,还包括来自国外的投资,以及为再造林提供贷款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再造林是指在未播种地区种植树种,不论其动机是出于商业、旅游业、农牧业、能源的目的,还是为了收获,或仅仅为了改善环境。
从1992年11月27日到2017年11月26日期间的再造林免征所得税25年。
个人或企业把来源于再造林之外的收入用于投资林业的改善和增长,可作为成本抵税。
引进机器设备,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工业机械和化学仪器,农业仪器,林业研究材料,种子,林业植物和其他一些经营林业所需要的材料,免征进口税。
股息,债券、出售股票和保险的收入,也免征所得税。
用于经营再造林的贷款利息,可作为成本抵税。
用于经营再造林的已经支付的优惠贷款利息,可以抵扣所得税。
提供上述贷款的金融机构签署合同后10年内每年都可获得财政信贷。这部分信贷的金额等于当今的收入与预期收入的差。要使用这个信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事先到财政部登记。
(10)科隆免税区:
1948年6月17日第18号法令。
这部法律建立了科隆免税区。所有进入这个区的货物,免征所有的关税。科隆免税区的立法促进了巴国内和国外对商业和工业的投资。靠近巴拿马运河大西洋入口的港区,科隆免税区占据了中美、南美等美洲国家的进出口战略要地。以下是科隆免税区的财政优惠政策:
在营业额第一次达到10万美元而利润不足8%时,将采取优惠的财政程序。下一年也是8%。
货物的进口和再出口免税。
外部资本和股息的返回不计入纳税收入。
设立在科隆免税区的专门从事出口的公司,产生一定数量的直接就业,免征赋税。
(11)投资界定:
巴拿马工商部是负责促进和保护在巴拿马投资的管理部门。根据这部法律,“投资”是指,以货币或信贷的形式处置资本、资本资产或在以下领域里的用于生 产和服务的资产转让:旅游、工业、出口农业、林业、矿业、出口加工区、贸易和石油自由区、通信、建筑、港口和铁路的发展、发电、灌溉项目和有效利用水力资 源。
在巴拿马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或法人,在10年期间里享受稳定的法律,稳定的国家税收,稳定的市政税收以及稳定的海关规则,稳定的劳工规则。为了这个目的,在巴工商部内设立了由巴拿马不同企业的代表组成的投资法律稳定咨询处。
在巴拿马进行投资的自然人或法人,投资额必须不小于200万巴尔波亚(等同于美元),方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有关于投资的原则和特殊的调整见诸于巴拿马宪法和其他法律。
5、其他:
- 巴拿马政府对于外来投资或资本、财产给予保护;
- 对于外来资本或所获利润的支配给予充分自由,包括随时存入任何银行和调出巴拿马;
- 外商可以自由地在科隆自由贸易区营业,没有最低投资限额;
- 商品可以免税进入自由贸易区存放或在出口,而且不用办理许可证;
- 对于外来投资,仅对获取利润部分收取较低的税金(法律规定按累进原则收取2-5%的利润所得税,实际执行稍有出入)
三、巴对外资管理法律框架:
巴拿马目前没有针对外资管理的专项法律,现有制度适用于巴国公民和外国人。巴宪法保护私有财产和知识产权,保障企业自由经营,外资享受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
巴宪法规定巴国人与外国人在法律面前平等,任何人不因为人种、出生地、社会阶级、性别以至政治思想的原因而享有特权。但法律可以因为工作、健康、公共安全、国民经济等原因限制外国人从事特定经济活动。此外,战争期间根据国际法规定,对来自特定国家和地区的人员也可采取特别措施。
原则上外国投资不需预经审批,但申请特定奖励政策者除外。同样,在巴开业的银行必须拥有巴财经部下属的银行总署颁发的营业许可,从事保险类业务也需要得到相应财政监察机构的许可。巴工商部投资促进司是巴政府主管外资的负责机构。
三、税收:
2005年开始的巴拿马财税改革,在开支方面制定了多项节约开支、控制经常项目支出和增加公共投资的规定。
关于税收,财税改革引入两项重要创新。首先,对所得税的征收做出重大修改,设立了选择性计算税收办法,即除了支付最少额的所得税之外,在巴拿马境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也需要纳税。
还对资本所得税做出修改,目的是增加税收。与此同时,取消和减少了税收优惠政策。
今年5月份,巴拿马政府为了吸引跨国公司在巴拿马成立地区中心而设立的特别制度和法律,根据这部法律,一个技术委员会将负责发放跨国公司总部牌照,办理该公司总部人员的签证,对违反规定的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解决总部的呼吁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