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定制的股票上市条件
香港定制的股票上市条件 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条件:
(一)主板上市的基础条件 《联交所上市规则》规定了公司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条件,其主要标准如下:
1.公司上市时的股票总市值不少于1亿港元,而由公众持有的股票的市值不少于5000万港元。
2.没发行100万美元的股票,须有不小于3名股东,而股东的总数不低于100名。
3.除非公司的总市值高于港币40亿元,公众持有的股份至少达总股本的25%。
4.公司必须在实质相同的管理层人员的管理下有不少于3年的足够和合适的业绩。
5.公司及其业务具备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的条件。
6.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5%或以上者)不能拥有能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7.公司须委托至少两名独立于控股股东的董事,以代表公众股东的利益。
8.公司应有足够的管理层人员常驻香港,至少有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在香港居住(对于来港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有一定程度的豁免)。
9.公司的秘书须通常居住于香港,有足以执行公司秘书职务的知识和经验,并具有规定的专业资格(如律师、会计师,这一规定也没有严格执行)。
(二)内地企业主板上市的特别要求
1.中国发行公司须是在中国正式注册或以其他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须受中国法规的管制。
2.中国发行公司在上市后最少3年必须聘用保荐人(或联交所接受的其他业务顾问)。保荐人所担负的任务十分重要,除了要确定中国发行公司是否适合上市之外,还要向发行公司提供有关持续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上市协议的专业意见。
3.中国发行公司必须委任两名授权代表,作为上市公司及联交所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
4.中国发行公司可依循中国会计规则及规定,但在联交所上市期间,必须在会计师报告及年度账目中采用香港或国际会计师的标准。另外,中国发行公司的申报会计师必须是联交所承认的会计师。
5.中国发行公司须委任一个人于其股份在联交所上市期间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传票及通告。
6.中国发行公司必须为香港股东设置股东名册。只有在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票才可在联交所进行买卖。
7.中国发行公司在联交所上市前要与联交所签署上市协议。另外,每个董事和监事需要向联交所作规定的承诺。招股章程内的资料须是香港法律规定披露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