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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法重大变革!3月1日起香港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发布时间:2018-02-26 17:37

    尊敬的港丰集团客户:

    敬请留意!非常重要!

    兹收到香港注册处通知,香港政府于2018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既“公司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

 

    内容详解

    所有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都需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在册,登记在册事项内容必须建册,并存于注册办事处或其他地址(务必是香港境内实际地址),以供执法人员在提出要求后随时查阅,并非被公众查阅。

 

    如未有履行上述规定,即属刑事犯罪,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4级罚款(即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700元。

 

    对于填写内容务必确保真实准确,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

 

    详情可参考政府网站:https://www.cr.gov.hk/sc/scr/faq.htm

 

    SCR内容包括:

    1、重要控制人登记建册,填写表格

    2、指定公司代表,以协助执法人员,必须常驻香港

    3、向任何相信是公司重要控制人和相信知道公司重要控制人身份的人士,发出通知

    4、汇报备存地址,如与注册地址不符,需另行汇报NR2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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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文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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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文件图

 

    温馨提醒:凡未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相关公司会受到相应罚款,望各位客户予以重视!对于已经拥有香港公司或即将注册香港公司的新老客户,请尽快联系港丰顾问及时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以规避罚款和不便。港丰将持续关注最新政策内容,并第一时间为您提供专业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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