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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颁布《机密信息披露法2016》

发布时间:2016-09-08 10:42
    2016年7月15日,《机密信息披露法2016》已经开始在开曼群岛生效,替代了之前的《保密关系法2015》(英文缩写为CRPL)。
 
    新法废除了CRPL里的刑事处罚,把公开机密信息纳入衡平法和普通法的框架里审议。因此从很大程度上来说,新法推进了开曼群岛在机密信息披露上的现代化变革。具体来说,之前被允许的机密信息公开的法定豁免行为,在新法中继续保留,这些行为通过以下方式公开:
    ▲ 公开前,经当事人的一致同意或通过公司正常流程的批准;
    ▲ 应金融管理部门或当地执法部门的要求(包括但不仅限于金融当局(CIMA)、财务统计局、反贪委员会和警局);
    ▲ 应国外监管者的国际请求(经由当地管理机构和/或开曼群岛大法庭而提出);
    ▲ 被检查员级别以上的警务人员强制要求,且其事由必须是涉及在开曼群岛犯罪的事实或嫌疑调查;
    ▲ 依照开曼群岛大法庭的判决的指示。
 
    法律的第三条第2款提供了对于信息披露的更深程度豁免的许可,即当披露与以下行为相关:
 
    对生命、健康、个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或者与对环境造成严重威胁相关时,信息需要公开……
    前述的公开信息者必须秉持良善的缘由,并同时有合理的原因坚持其信息基本属实,并且能够公开不法行为的相关证据……”
 
    只要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善意的,并且有理由相信信息本身是完全真实的,是对不法行为证据的披露。
 
    该条款本质上是为出于善意的披露行为进行了揭露防卫,就其本身而论,和普通法中处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做出的披露的防卫是充分一致的。
 
    法律的其他部分很大程度上保持不变,并且证据提交之前依旧需要开曼大法庭的许可,无论是在开曼群岛境内还是境外,其中包含的任何机密信息未经过相关有权主体的许可而公开。 
 
    开曼大法庭仍然有权对证据提交的方式和证据的公开程度进行限制,如果其中包含的机密信息与以下情况相关:
    (a)这样的限制会否认个人在执行一个正当的判决过程中的权利;
    (b)提出补偿或者已经做出赔偿;
    (c)这样的披露是否是出于维护正当利益的需要。
 
    整体上《机密信息披露法2016》有望成为一个更加易于利用的法律,能够继续保护隐私和对于机密信息无根据的公开,并没有前一部法律中充斥的“保密”暗示。
 
    从这个方面来看,值得表明的是,即使前一部法律施行近40年,也没有提起一起对机密信息违反的刑事检控。然而,对于刑事惩罚的废除应当是有意义的,在未来,当事人面对信息时,对于机密信息的定义,会有十分广的范围。
 
 
来源:www.hkff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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